首尾條文

壹、目的
    現行山域事故救援機制,由山域管理機關第一時間與警察機關就近動
    員,並擔任行政、綜合及協調總指揮,視事件規模向鄰近地方政府消
    防機關請求協助;俟消防人員抵達事故現場後,由消防機關主管擔任
    人命救助指揮官,協調各救援單位執行救援;事故地點如無山域管理
    機關,則由消防機關就近執行救援。
    內政部消防署(以下簡稱本署)及直轄市、縣(市)消防機關(以下
    簡稱消防機關)為因應山林開放後,民眾大量轉進山林活動,可能衍
    生事故頻生現象,爰依據各地區特性,盤點事故熱點鄰近消防分隊或
    大隊,專責山域救援隊及指揮隊勤務,積極執行山域事故受困待救勤
    務,以期提升整備山域救援量能,強化人命救援效能,特訂定本要點
    。
陸、督導考核
一、為考核消防機關推動山域救援隊業務之成效,本署得定期舉辦評核或
    競賽,績優單位人員酌予獎勵。
二、消防機關辦理山域救援隊及山域救援指揮隊資格培(複)訓時,應於
    2 週前將培(複)訓計畫函報本署備查。訓練期間本署得派員督導,
    以考核訓練成效。